鋼結構建筑地基的一般要求,同一結構單元的基礎,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人工地基,也不宜采取兩類及以上的性質差別較大的土層,作為地其持力層,當鋼結構建筑高樓基礎底板或樁端接近或局部進入下臥土層的傾斜頂面時,宜加深基礎或加大樁長,使基礎底部或樁端全部在同一下臥屋內,以避免可能生產的不均勻沉降。鋼結構建筑場地無法避開地震時可能產生滑移或地裂的河、湖、故河道的加緣地段,應采取針對性的地基穩(wěn)定措施,并加強基礎的整休性。地震區(qū)高樓基礎 下的地基持力層范圍內,存在可液化土層時,應采取措施消除該土層液化對上部結構的不利影響。
全部消除地基土層液化沉陷對鋼結構建筑不利影響,可根據(jù)當?shù)貤l個把選用下列措施之一:
采用加密法,例如振沖法、砂樁擠密法、強夯法等,加固地基時,應處理至土層液化深度的下界面,且處理后土層的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的實測值,應大于土層液化的臨界值。:采用深基礎時,基礎底面埋入液人深度以下穩(wěn)定土層內的深度,不應小于500mm。
鋼結構建筑采用樁基礎時,樁端伸入液化深度以下穩(wěn)定土層內的長度,應按樁的承載力計算確定,并不得小于下列數(shù)值,挖除高樓地基持力層范圍內的全部可液化土層。